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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八.专利公报和单行本的编辑

时间:2014-05-03 09:07     编者:刘挽澜律师    点击:

专利审查指南2010
         第一部分  初步审查                  
         第二部分  实质审查                                                
         第三部分  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        
         第四部分  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                                      
         第五部分  专利申请及事务处理                                                     十一
专利法条文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专利法实施细则条文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专利公报和单行本的编辑目录
1.专利公报
1.1专利公报的种类
1.2专利公报的内容
1.2.1发明专利公报
1.2.1.1发明专利申请公布
1.2.1.2发明专利权授予
1.2.1.3保密发明专利和国防发明专利
1.2.1.4发明专利事务
1.2.1.5索 引
1.2.2实用新型专利公报
1.2.2.1实用新型专利权授予
1.2.2.2保密实用新型专利和国防实用新型专利
1.2.2.3实用新型专利事务
1.2.2.4授权公告索引
1.2.3外观设计专利公报
1.2.3.1外观设计专利权授予
1.2.3.2外观设计专利事务
1.2.3.3授权公告索引
1.3专利公报的编辑
1.3.1申请文件的编辑
1.3.2事务部分的编辑
1.3.2.1实质审查请求的生效、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自行进行实质审查的决定
1.3.2.2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驳回、撤回和视为撤回
1.3.2.3发明专利申请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
1.3.2.4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1.3.2.5专利权的终止
1.3.2.6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生效、变更及注销
1.3.2.7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生效、变更及注销
1.3.2.8专利权的保全及其解除
1.3.2.9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
1.3.2.10专利权的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宣告
1.3.2.11专利权的主动放弃
1.3.2.12避免重复授权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
1.3.2.13权利的恢复
1.3.2.14文件的公告送达
1.3.2.15其他有关事项
1.3.2.16更 正
1.3.3索引的编辑
1.3.3.1分类号索引
1.3.3.2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索引
1.3.3.3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索引
1.3.3.4公布号/申请号(授权公告号/专利号)索引
2.专利申请及专利单行本
2.1单行本的种类
2.2单行本的内容
2.2.1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
2.2.2发明专利单行本
2.2.3实用新型专利单行本
2.2.4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
2.3更 正
专利审查指南2010由刘挽澜律师编辑

细则90
  1.专利公报
  1.1专利公报的种类
专利局编辑出版的专利公报有发明专利公报、实用新型专利公报和外观设计专利公报。专利公报以期刊形式发行,同时以电子公报形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上公布,或者以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公布。专利公报按照年度计划出版,三种专利公报每周各出版一期。
  1.2专利公报的内容
  1.2.1发明专利公报
发明专利公报包括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国际专利申请公布、发明专利权授予、保密发明专利、发明专利事务、索引(申请公布索引、授权公告索引)。
  1.2.1.1发明专利申请公布
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为优先权日)起满十五个月进行公布准备,并于十八个月期满时公布。发明专利申请人在初步审查合格前,要求提前公布其专利申请的,自初步审查合格之日起进行公布准备;在初步审查合格后,要求提前公布其专利申请的,自提前公布请求合格之日起进行公布准备,并及时予以公布。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为优先权日)起满十五个月,因各种原因初步审查尚未合格的发明专利申请将延迟公布。在初步审查程序中被驳回、被视为撤回以及在公布准备之前申请人主动撤回或确定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不予公布。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的内容包括:著录事项、摘要和摘要附图,但说明书没有附图的,可以没有摘要附图。著录事项主要包括:国际专利分类号、申请号、公布号(出版号)、公布日、申请日、优先权事项、申请人事项、发明人事项、专利代理事项、发明名称等。
  1.2.1.2发明专利权授予
发明专利申请人根据专利局作出的授予专利权通知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按时缴纳专利登记费、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和其他有关费用后,该专利申请进入授权公告准备,并予以公告。
发明专利权授予公告的内容包括:著录事项、摘要和摘要附图,但说明书没有附图的,可以没有摘要附图。著录事项主要包括:国际专利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号(出版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优先权事项、专利权人事项、发明人事项、专利代理事项、发明名称等。
  1.2.1.3保密发明专利和国防发明专利
保密发明专利只公告保密专利权的授予和保密专利的解密,保密专利公告的著录事项包括: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等。
保密发明专利解密后,在专利公报的解密栏中予以公告,出版单行本。
国防发明专利权的授予和解密的公告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1.2.1.4发明专利事务
发明专利事务公布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和发明专利作出的决定和通知。包括:实质审查请求的生效,专利局对专利申请自行进行实质审查的决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驳回,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撤回,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视为撤回,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专利权的全部(或部分)无效宣告,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主动放弃,专利申请(或专利)权利的恢复,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著录事项的变更,文件的公告送达,专利局的更正,其他有关事项等。
  1.2.1.5索 引
发明索引分申请公布索引和授权公告索引两种。每种索引又分国际分类号索引、申请号索引(或者专利号索引)、申请人索引(或者专利权人索引)和公布号/申请号(授权公告号/专利号)对照表索引。
  1.2.2实用新型专利公报
实用新型专利公报包括实用新型专利权授予、保密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事务和授权公告索引。
  1.2.2.1实用新型专利权授予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根据专利局作出的授予专利权通知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按时缴纳专利登记费、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和其他有关费用后,该专利申请进入授权公告准备,并予以公告。
实用新型专利权授予公告的内容包括:著录事项、摘要和摘要附图。著录事项主要包括:国际专利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号(出版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优先权事项、专利权人事项、发明人事项、专利代理事项、实用新型名称。
申请人在申请时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发明专利作出说明的,应予以公告。
  1.2.2.2保密实用新型专利和国防实用新型专利
保密实用新型专利只公告保密专利权的授予和保密专利的解密,保密专利公告的著录事项包括: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等。
保密实用新型专利解密后,在专利公报的解密栏中予以公告,出版单行本。
国防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授予和解密的公告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1.2.2.3实用新型专利事务
实用新型专利事务公布专利局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作出的决定和通知。包括:专利权的全部(或部分)无效宣告,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主动放弃,避免重复授权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权的恢复,专利权的转移,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解除,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著录事项的变更,文件的公告送达,专利局的更正,其他有关事项等。
  1.2.2.4授权公告索引
实用新型授权公告索引包括国际专利分类号索引、专利号索引、专利权人索引和授权公告号/专利号对照表索引。
  1.2.3外观设计专利公报
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包括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外观设计专利事务和授权公告索引。
  1.2.3.1外观设计专利权授予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根据专利局作出的授予专利权通知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按时缴纳专利登记费、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和其他有关费用后,该专利申请进入授权公告准备,并予以公告。
外观设计专利权授予公告的内容包括:著录事项、外观设计专利的一幅图片或者照片。著录事项主要包括: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号(出版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优先权事项、专利权人事项、设计人事项、专利代理事项、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等。
  1.2.3.2外观设计专利事务
外观设计专利事务公布专利局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作出的决定和通知。包括:专利权的全部(或部分)无效宣告,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主动放弃,专利权的恢复,专利权的转移,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著录事项的变更,文件的公告送达,专利局的更正,其他有关事项等。
  1.2.3.3授权公告索引
外观设计授权公告索引包括外观设计分类号索引、专利号索引、专利权人索引和授权公告号/专利号对照表索引。
  1.3专利公报的编辑
  1.3.1申请文件的编辑
用于公布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以及用于授权公告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应当符合制版要求,著录事项应当与公布准备或授权公告准备时专利申请文档记载的内容一致。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或发明专利权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授予按照国际专利分类号顺序编辑,主分类号相同的按照申请号顺序编辑。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按照外观设计分类号顺序编辑,分类号相同的按照申请号顺序编辑。
专利公报每一版面分左右两栏,自上而下,自左至右连续编排。
  1.3.2事务部分的编辑
各种专利公报事务部分编辑的原则:
(1)授予专利权公告之前专利局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权利丧失作出的决定不予刊登;公布之前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丧失作出的决定不予刊登。
(2)刊登专利局作出的各种已经生效的按照规定应当公告的决定。
(3)同一期公报中公布两项以上相同事务时,按照主分类号顺序编辑,主分类号相同的按照申请号顺序编辑。
  1.3.2.1实质审查请求的生效、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自行进行实质审查的决定
本事务仅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申请号、申请日。
  1.3.2.2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驳回、撤回和视为撤回
本事务仅适用于已公布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申请号、公布日。
  1.3.2.3发明专利申请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
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申请号。
  1.3.2.4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
  1.3.2.5专利权的终止
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1.3.2.6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生效、变更及注销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生效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备案号、让与人、受让人、发明名称、申请日、发明公布日、授权公告日、许可种类(独占、排他、普通)、备案日。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变更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备案号、变更日、变更项(许可种类、让与人、受让人)及变更前后内容。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注销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备案号、让与人、受让人、许可合同备案解除日。
  1.3.2.7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生效、变更及注销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生效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登记号、质押合同登记生效日、出质人、质权人、发明名称、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变更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登记号、变更日、变更项(出质人、质权人)及变更前后内容。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登记号、出质人、质权人、申请日、授权公告日、质押合同登记解除日。
  1.3.2.8专利权的保全及其解除
保全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保全登记生效日。
保全解除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保全解除日。
  1.3.2.9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
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变更项目、变更前权利人、变更后权利人、登记生效日。
  1.3.2.10专利权的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宣告
专利权全部无效宣告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无效宣告决定号、无效宣告决定日。
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公布的内容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无效宣告决定号、无效宣告决定日、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
  1.3.2.11专利权的主动放弃
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放弃生效日。
  1.3.2.12避免重复授权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
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放弃生效日。
  1.3.2.13权利的恢复
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原决定名称、原决定公告日。
  1.3.2.14文件的公告送达
由于文件送交地址不清,专利局无法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或者指定的期限内答复或者办理手续的,应当在通知事项栏中公布。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申请号、收件人、文件名称。
  1.3.2.15其他有关事项
各事务栏内未规定的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在本栏内公布。
  1.3.2.16更 正
专利局对专利公报上出现的印刷及其他错误,一经发现,应当在更正栏中及时更正。各种不同类型错误的更正分别公布。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申请号(或专利号)、原公告所在卷号、更正项目、更正前内容、更正后内容。
  1.3.3索引的编辑
  1.3.3.1分类号索引
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按照国际专利分类号编辑;对于外观设计按照外观设计分类号编辑。
分类号索引按照分类号为序,分类号相同的以公布号或者授权公告号为序。
分类号索引的项目包括:分类号,公布号或者授权公告号。
  1.3.3.2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索引
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索引以申请号或者专利号为序。
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索引的项目包括:申请号或者专利号,公布号或者授权公告号。
  1.3.3.3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索引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索引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的拼音顺序为序。第一汉字相同的以第二汉字的拼音顺序为序,以此类推。外文名称排列在最前面,并以字母顺序为序。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相同的,以公布号或者授权公告号为序。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索引的项目包括: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公布号或者授权公告号。
  1.3.3.4公布号/申请号(授权公告号/专利号)索引
公布号/申请号(授权公告号/专利号)对照表索引以公布号(授权公告号)为序。
公布号/申请号(授权公告号/专利号)对照表索引的项目包括:公布号(授权公告号),申请号(专利号)。
细则91
  2.专利申请及专利单行本
专利局编辑出版单行本。专利申请及专利单行本每周出版一次,与相应的专利公报同一天出版。
  2.1单行本的种类
单行本的种类包括: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发明专利单行本、实用新型专利单行本及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
  2.2单行本的内容
  2.2.1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
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的文献种类代码为"A"。包括:扉页、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有附图的,包含说明书附图)。
扉页由著录事项、摘要、摘要附图组成,说明书无附图的,则没有摘要附图。其内容应当与同一天出版的专利公报中相应专利申请的内容一致。
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应当以审查员作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中指明的文本为准。
  2.2.2发明专利单行本
发明专利单行本的文献种类代码为"B"。包括:扉页、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有附图的,包含说明书附图)。
扉页由著录事项、摘要、摘要附图组成,说明书无附图的,则没有摘要附图。其内容比同一天出版的专利公报中相应发明专利的内容增加审查员项和对比文件项。
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应当以审查员作出的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中指明的文本为准。
发明专利权授予之后,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书需要修改后才能维持专利权的,应当再次出版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文献种类代码依次为"C1-C7",并标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公告日。
  2.2.3实用新型专利单行本
实用新型专利单行本的文献种类代码为"U"。包括:扉页、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
扉页由著录事项、摘要和摘要附图组成,其内容应当与同一天出版的实用新型专利公报中相应实用新型专利的内容一致。
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应当以审查员作出的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中指明的文本为准。
实用新型专利权授予之后,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书需要修改后才能维持专利权的,应当再次出版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文献种类代码依次为"Y1-Y7",并标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公告日。
  2.2.4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
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的文献种类代码为"S"。包括:扉页、彩色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以及简要说明。
扉页由著录事项、一幅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组成,其内容应当与同一天出版的外观设计专利公报中相应的外观设计专利内容一致。
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以及简要说明应当以审查员作出的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中指明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简要说明为准。
外观设计专利权授予之后,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图片或者照片需要修改后才能维持专利权的,应当再次出版该修改后的图片或者照片,其文献种类代码依次为"S1-S7",并标明修改后的图片或者照片的公告日。
  2.3更 正
细则58及90.1(15)
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发明专利单行本、实用新型专利单行本及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的错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更正,重新出版更正的专利申请或专利单行本,并在其扉页上作出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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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刘挽澜简介

刘挽澜是执业律师,专门从事商事纠纷,擅长处理知识产权业务,代理国内、国际发明专利申请,代理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实施许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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