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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与法院间的文书传递是广义的证据交换

时间:2014-05-04 10:54     编者:刘挽澜律师    点击:

刘挽澜律师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当事人与法院间的文书传递是广义的证据交换。法院商标侵权责任认定举例:
【案例一】法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控侵权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上诉人宏发公司的第306081号注册商标为“”,使用商品类别为第40类“调味品”(国际分类为第30类),且在鸡精的生产、销售中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二被上诉人被控侵权的标有文字“爱朋乐”的商品亦为鸡精产品,因此,按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属“同一种商品”的情形。本案中,二被上诉人是否侵权的关键在于被上诉人在其商品上使用的“爱朋乐”文字是否与上诉人“”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宏发公司涉案商标“”是文字+图形的组合商标,其上方是中文宋体“爱丽乐牌”文字,下方是圆形,圆形中为三个变体的英文字母“ILL”,而二被上诉人使用的是行书“爱朋乐”文字,两者无论从整体构图上看,还是从文字的读音、字形、含义上看,既不相同,也不近似,相关公众不会对宏发公司涉案商标“”和行书“爱朋乐”文字产生混淆与误认。
【案例二】法院认为,在原告拥有多个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上述“某一种商标”的表述实际上并没有明确北京德某公司可以使用原告的哪一个商标,同时上述约定也没有明确北京德某公司独占使用原告的某一个商标的具体条件,故该条款仅属于一种原则性的约定,不具有实际履行意义上的确定性、操作性,在本质上属于约定不明,如何具体地实际履行该条款尚需双方进一步的协商、落实。因此,不能依据该条款认定北京德某公司已经取得原告的商标使用许可。
【案例三】法院认为,所谓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但该名称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除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设定此项权益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秩序、制止混淆,如果被诉行为已为权利人主张的其他权利或权益所规制,从而达到了制止混淆的目的,即以其他请求权基础就能对权利人提供充分救济的情况下,就无需再通过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认定来进行保护。本案中,上诉人主张“来利”为其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其目的在于对被上诉人使用含有“来利”字样的相关标识进行制止。而原审在此前已经认定了上诉人的“来利”企业字号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企业名称,同时,阐明擅自使用企业名称不仅包括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还包括擅自将他人的企业名称用作商标等其他商业标识。原审据此认定被上诉人侵犯了上诉人的企业名称权,应立即停止在网站、画册上使用“来利”字样的标识,实际上,此项民事责任的承担已使被上诉人所有使用含有“来利”字样标识的被诉行为得到了规制。因此,无需再以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对被诉行为作出认定,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对上诉人要求认定“来利”为其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的诉求不再予以支持。
【案例四】法院认为,胡某作为一个商品服务提供者,在其经营地点的店招及橱窗中使用“武”字,属于在服务中使用相关标识,但如前所述,胡某的经营主要限于武术用品和器材的销售,相关公众较难将胡某的经营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皮、皮包等联系起来,故胡某的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服务与商品的类似。
【案例五】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银行客户存款对账单所涉银行流量并不等于原告的销售(营业)收入,且该银行流量中除了涉案机票款外还包括货款、还款等与本案无关的其他名目,而被告提供的原告公司年检报告显示,原告的销售(营业)收入远低于原告以银行流量计算的营业收入,因此,原告关于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缺乏依据,法院难以支持。而仅凭被告提供的公司年检报告及涉税证明亦无法计算出原告因被告的涉案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的金额。鉴于本案中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故法院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被告应承担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1)被告虽然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但其侵权行为系同一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后果也为同一后果,故赔偿金额不应重复计算;(2)根据百度公司的回函显示,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期间自2011年9月21日至2012年11月29日;(3)被告及其网站的经营规模及影响力均较大,侵权后果较为严重;(4)法院注意到被告就此类性质的侵权行为并非初犯,其侵权故意明显,情节较为严重;(5)原告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6)原告为本案支出了公证费2,171元,属于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法院予以全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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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刘挽澜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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