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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中律师费可由侵权人支付

时间:2014-05-04 10:51     编者:刘挽澜律师    点击:

刘挽澜律师注: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商标侵权案中律师费可由侵权人支付。法院商标侵权责任认定举例:
【案例一】法院认为,上诉人认为其对“速乐购”文字享有在先权利的主要理由是基于其从2010年3月8日即开始使用上述文字的事实,但上诉人未能对此提供相应证据,故法院对上诉人主张的上述事实不予采信。此外,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自2006年3月起就开始在电视购物等服务上使用“速乐购”文字,持续宣传推广“速乐购”品牌,故可以认定涉案商标在核准注册前已经因被上诉人的连续使用而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力,具有较高显著性、知名度。故上诉人对“速乐购”文字享有在先权利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案例二】法院认为,原告诉称,被告的画册盗用了原告的产品图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一般条款或者一般规定与具体规范的关系实质上是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对于可以纳入具体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由具体规范进行调整,而不得直接纳入一般规范的调整范围。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的产品图片,结合被告恶意使用含“来利”字样标识的行为,可认定被告有误导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来源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解,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称的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三】法院认为,由于上海斯威水泵有限公司侵犯的是斯威欧洲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权利,并没有侵犯其人身权利。因此对于斯威欧洲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上海斯威水泵有限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请,不予支持。上海斯威水泵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斯威欧洲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审理中,斯威欧洲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海斯威水泵有限公司侵权行为给斯威欧洲股份有限公司所带来的损失和上海斯威水泵有限公司的获利情况,故法院综合考量上海斯威水泵有限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和所涉产品在市场的价值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斯威欧洲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翻译费、律师费和差旅费。公证费和翻译费属斯威欧洲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所发生的取证费用,应列入赔偿范围。斯威欧洲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律师费过高,由法院根据本案律师的工作量和相关收费标准合理酌定。
【案例四】法院认为,德春公司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豹春公司仅销售侵权产品,领而盛有限公司要求豹春公司与德春公司共同赔偿人民币500,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德春公司和豹春公司应各自就其所涉商标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酌情判决,赔偿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由于领而盛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两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故法院根据本案侵权的性质、期间、后果,领而盛有限公司主张赔偿的范围、领而盛有限公司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领而盛有限公司虽未提供其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证据,但考虑到其为本案聘请律师参与诉讼、委托公司调查、为诉讼确曾做过公证鉴证和翻译等事宜,而根据一般商业惯例,这些均需支付必要的对价,故对领而盛有限公司主张的合理费用,根据市场价格予以酌定。对于领而盛有限公司主张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五】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系商标侵权纠纷,被告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性权利而非人身性权利,故而不适用赔礼道歉的责任担当方式,但被告禄正公司应在其影响的范围内刊登声明,消除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不利影响。至于刊登的刊物,考虑到原告对侵权行为的取证在山西省太原市,故原告主张在《太原晚报》上刊登,符合消除影响的范围,法院予以准许,该声明内容须经法院核准。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供确切证据证明侵权人的获利及其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经营规模及侵权的情节、后果、主观恶意程度、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地“希尔劳娜”被特许人经营标准等因素,依法酌定赔偿数额。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均有理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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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刘挽澜简介

刘挽澜是执业律师,专门从事商事纠纷,擅长处理知识产权业务,代理国内、国际发明专利申请,代理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实施许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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